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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要求及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3 湖南省档案局 www.nlbhls.com 字体:     分享:

1、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整理编目,分阶段移交。每个阶段的时间为15年。撤销单位的档案,从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移交。

2、2001年以前形成的档案按湖南省档案局湘档发[1985]15号《湖南省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若干规定》进行整理,2001年起形成的档案按湖南省档案局湘档发[2002]41号《湖南省档案馆接收文书档案质量标准》进行整理。

3、在移交档案、资料的同时,应移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立档案单位的全宗说明(包括立档单位职能、组织沿革、档案整理情况等)打印件一式两份,并装订在案卷目录的首页;

②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的打印件一式两份;

③从2001年起,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将同版本的电子文件及机读目录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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