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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4 湖南省档案局 www.nlbhls.com 字体:     分享: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管理,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正式印发了《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地方有关部门更好的领会《资金办法》精神,贯彻和执行《资金办法》,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资金办法》的出台背景

1.专项资金管理需要适应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并把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要通过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此基础上,2015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预算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2.国家重点档案专项面临新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历史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多次对历史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档案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设立国家重点档案专项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9亿元用于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截止十二五末,已基本完成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这也使档案的开发利用具备了基本条件。从2014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就着手研究谋划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专项的支持重点、事权划分、投入规模、资金使用等问题。期间,还赴吉林和辽宁进行了实地调研,分别在北京、青岛召开了工作研讨会、工作咨询会,征求有关专家和地方财政、档案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总体规划》,确立了保护与开发的工作方向,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等内容。

《资金办法》的出台,是《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精神在国家重点档案专项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总体规划》落地实施的实质性步骤,更是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是用好专项资金、落实支持政策的关键。《资金办法》规定,保存在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主持实施,资金由中央部门预算安排;保存在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档案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至于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一般性抢救保护和开发工作、保管条件改善和人才培养工作由地方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三、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资金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具体支持范围共有三项:一是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二是国家重点档案开发,包括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三是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

四、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资金办法》第二章专门对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作了规定,明确列出了每项工作可以开支的费用。以国家重点档案基础体系建设为例,可以开支的费用包括档案的清点、整理、著录、文件级档案目录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资金申报过程中,经费预算分为一级费用科目和二级费用科目,《资金办法》列出的费用属于一级费用科目,由资金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二级费用科目,设立原则是该科目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测算经费的标准、数量、价格等。如果一级费用科目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经费测算的数额和依据,也可以不设立二级费用科目。

《资金办法》同时明确了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不能开支的内容,包括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

《资金办法》规定,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其中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的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的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的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分别采用两种资金分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工作任务的需要。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属于每个地区都必须开展的工作,不能不干也不能少干,它的标准要求是统一的,造成资金分配多寡的因素是客观的,因此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更为科学准确。至于国家重点档案的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采用项目法,是为了更好地实行竞争性分配,通过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办法》同时规定,对地方自行组织并已完成的,社会效益突出且中央财政未资助过的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后补助带有奖励性质,但又不完全同于奖励。后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资金申报单位下一阶段的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不能用于抵消、弥补申报的已完成项目的开支。对后补助项目将严格管理、严控数量。

六、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资金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特别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工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也将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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