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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2-11-13 湖南省档案局 www.nlbhls.com 字体:     分享:
  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军官证等),港、澳、台胞和侨胞持有关机关介绍信,外国人持主管机关介绍信并经上级管理机关同意,均可自行检索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二、利用本馆未开放和限制利用的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经本馆及有关部门同意,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检索目录。
三、利用本馆档案须先按《查阅档案登记审批表》上的各项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利用档案的内容、时间、范围、目的,凭利用档案调阅单由本馆工作人员调卷。
四、凡有复制件的档案,只提供复制件。本馆正在整理、修复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五、交接档案时,请注意检查案卷完好情况,清点调阅档案的卷数和页数,以免发生差错。
六、利用者可以摘抄、复印、翻拍本馆档案。摘抄档案,不得摘抄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复印或翻拍档案,需向本馆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制资料具体内容登记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本馆不提供整本档案的复印或翻拍,特殊情况,须经馆领导批准同意。利用完毕需将摘抄和复印的档案交由本馆工作人员校正盖章。
七、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本馆开放档案的内容,但需注明档案出处。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本馆档案史料,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利用者在未征得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前无权公布本馆档案内容。
八、本馆按照国家规定向利用者收取档案利用保护费、证明费、复制工本费。利用者可以无偿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
九、本馆资料不外借,只能在馆内查阅。
十、不能来馆查阅档案的利用者,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代抄、代复制,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十一、查阅档案后,及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十二、利用档案时,请自觉遵守本馆《查阅档案注意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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