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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馆关于利用档案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3 湖南省档案局 www.nlbhls.com 字体:     分享:
  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利用本馆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档案馆工作通则》,特对利用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档案的开放与控制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凡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均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3、对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已接收进馆的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使用。
二、利用档案审批手续
(一)利用开放档案
1、凡我国公民持有有效证件(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均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机关介绍信,均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3、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凭本人护照和身份证及有关主管机关介绍信,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来本馆利用开放的档案。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
1、利用非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
查阅非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说明身分与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可在馆内查阅。介绍信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查阅。
2、利用控制使用范围内的档案
查阅下列档案须经省委主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
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标有绝密级的文件;
⑵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政府机关主要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讲话、批示;
⑶省委、省政府常委会议记录,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历史、鉴定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材料;
⑷需经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才能提供利用的有关“文化大革命”等专题档案材料。
查阅下列档案须经省档案馆馆长批准:
⑴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办、厅、局党委会议记录;
⑵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办、厅、局的处以上干部的政治历史、鉴定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档案材料;
⑶省级单位标有绝密级的文件;
⑷历次政治运动、重大历史事件等方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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