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章 馆藏开放档案的范围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有序、便捷、安全的档案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经审核后可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期满25年的档案经审核后可向社会开放;有关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再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本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25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本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二章 馆藏开放档案的查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持护照,经本馆同意,可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第五条 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均需详细填写《湖南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审批表》中各项内容。
第六条 查阅开放档案须在指定的开放档案阅览区域内进行,利用者和工作人员办理档案查阅交接、归还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相符。本馆保管的档案资料不予外借出馆。
第七条 本馆已有数字化副本的档案,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利用,特殊情况需要调用原件者,须经馆领导批准。本馆保管的未经修复的破损档案、未经翻译的外文档案一律不提供利用。
第三章 馆藏开放档案的摘录、复制和公布
第八条 经本馆审查同意提供阅读的开放档案,利用者均可自行摘抄。
第九条 利用者复制本馆馆藏档案,须按要求填写《复制资料具体内容登记表》,标明需复制档案的档号和题名,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复制,只复制档案中的正式文件,文件审批单、文件底稿、手写稿、草稿件等过程性文件不予复印。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馆藏档案内容。利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器材私自拍摄档案。
大陆中国公民或组织因编史修志和专题研究,需复制档案数量较大的,须提交有关单位批文原件,经本馆领导批准;香港中国公民、澳门中国公民、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须同时办理申请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相关手续,经省档案局审查批准。
第十条 复制档案的数量,除用于本单位工作查考可适当放宽外,每次不得超过20页。原则上不允许整卷档案或整册文件全文复制。
破损、老化、珍贵的档案,不予复制。档案目录、由本馆出资翻译的档案中文本,不对外提供复制。
档案的复制件应加盖本馆专用复制章。
第十一条 利用者需用档案复制件做法律凭证的,可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馆可出具档案出处证明印章。
需要拍摄档案资料用于影视制作的单位,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材料,经报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拍摄。
出于展览陈列和工作原因需要拍摄档案资料和利用本馆照片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材料,经报馆领导审批后,由本馆专业人员拍摄,并标注“湖南省档案馆馆藏”水印。
第十三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本馆,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利用者从本馆摘抄或复制的开放档案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摘引,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摘引开放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 利用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馆公布的各项规定,阅档时如有违反,本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停止提供利用;情节严重的,如有抽页、增删、涂改、圈点划道、裁剪、偷盗档案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