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章 馆藏未开放档案的范围
第一条 为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尽可能方便利用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馆保存的档案,除经过审核并开放的档案以及按相关规定经批准予以开放的档案外,均属于未开放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已满25年开放期限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未到开放期限,且不能提前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利用者申请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立档单位介绍信(利用党组会议记录须持有党组书记签字的介绍信,利用行政办公会议记录需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详细填写《湖南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审批表》中各项内容,利用者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目录,确定需查阅的具体档案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查阅利用,必要时报请馆领导审批。
未开放档案不对外国人提供利用(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国家档案局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审计、巡视部门办理案件查阅未开放档案,凭相关机关单位办理案件的介绍信,并经本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第五条 利用者申请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湖南视察或工作的档案材料,需经省委办公厅同意并出具查档介绍信方可提供利用。
第六条 因编史修志、党史研究、学术研究利用档案的,利用者还须出具经其单位审核证明的课题立项审批文件(课题未立项的,提供经其单位审核证明的本人写作提纲)和查阅范围。由工作人员协助其确定所需材料后,报请本馆领导审批。
第七条 利用者申请查阅的档案如属于尚未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征得立档单位的同意,并出具查档介绍信。
第八条 档案形成单位申请利用本单位涉密档案的,出具由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解密函,方可提供利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涉密档案的,需向发文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文单位同意、出具发文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解密函,报请馆长审批同意方可提供利用。
第三章 馆藏未开放档案的摘录和复制
第九条 批准阅览的未开放档案,经工作人员同意,利用者可摘抄指定的内容。
第十条 利用者复制本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需填写《复制资料具体内容登记表》,详细注明需要复制档案的档号、文件标题、文号、时间、密级和起始页号。由工作人员对需复制档案内容进行审核后,报查阅利用部主任同意,同时报请馆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复制的档案内容仅限于与利用目的直接相关的部分。重要机密档案和密码电报原则上不予复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复制的,须经本馆领导和原定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凡申请复制密级档案的单位,须指定两名在编在岗人员(机要员或档案员)来本馆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复制件送交该单位保密室保管。
第十三条 用作凭证复制的档案材料,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加盖档案材料证明章。
第十四条 利用者摘录、复制控制利用的档案,应负责保守机密。非经本馆请示上级部门特许,利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档案复制件内容进行公布、转借、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未经许可严禁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